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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郡民沟通的实践型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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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作用

集会(会议)

  • 议会的全年会议总日数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内不得超过80天。但是,如果因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召开超过全年会议总日数的会议时,通过全体会议表决,可最多延长10天。
  • 第一期定期会议的会期定为10天以内,第二期定期会议的会期定为30天以内,临时会议会期不得超过40天,经全体会议表决来决定集会。
  • 第一期定期会议于每年6月15日集会。但议员总选举年度经全体会议表决后,可将集会时期变更为9月或10月。此时在议员总选举后组成的议会经全体会议表决后决定集会日或在职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而决定集会日。
  • 第二期定期会议每年11月25日集会。

限制军民权利或附加义务的事项相关条例的制定及改正/废止

条例(案)由军首或议员提出,提出,发放的条例案(议案)在本议会中审议,决定

由军民交付的税金进行编制的预算案的审议确认及结算检查

预算案由军首编制提出给议会,由预算结算特别委员会综合审查并在本会议中审议确认,而且确认预算是否真正执行的结算只要会计年度一结束就要受到议会的承认。

对军行政处理状况的军政提问及对是否真正推进军政的监视调查

议会将军首及相关公务员出席议会,对军政进行提问,对全体军政的推进状况每年举行定期例会时实施行政事务监视,可以对军政的特殊事项进行调查。

军民提出议会的请求处理

军民要向议会提出请求,要得到议员的介绍,提出请求书,议会审查后如果是军首处理的事项就立即移送到军首,军首对移送的请求必须向议会报告处理结果